出版行业重要的制度(或也可以叫不可更改的规则),以便于作者了解流程的必要性。
1.出版许可制度。
出版社是国家许可出版图书的单位,任何图书的出版都需要走出版流程。作者如果遇到说某某公司可以出版图书的,一般也是跟出版社合作获取书号。
2.CIP登记制度。
任何图书的出版,都需要报新闻出版总署CIP制作中心,由中心进行登记,发给该书唯一的书号和CIP数据。没有书号和CIP数据的书就算不上正规出版物。
3.三审三校制度。
任何图书的出版都应该至少完成三审三校的流程。初审、复审、终审,三审环节主要审核稿件是否符合出版法规、是否有出版价值、是否有待补充和修改的内容等。三个校次则逐渐消除错误,使得图书的错误率降低到万分之一以下。三审三校是提升稿件质量,使图书达到出版印刷标准的硬性标准,作者应积极配合出版社工作,提升图书整体质量。
4.责任编辑制度。
责任编辑需要对图书的审稿、校对、排版、设计、印刷等环节负责,处于出版的中心地位。因此,做一本好书就需要找好的责任编辑,作者应给责编提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帮助责任编辑提升图书质量。
叙事学作为对叙事的形式研究,早期曾被设想成一个跨越学科与媒介的项目。1964年,克劳德.布雷蒙(Claude Bremond) 写道:“(故事)独立于其承载技术。故事可以从一种媒介转移到另一种媒介而不失其本质特征:故事的题材可以服务于关于芭蕾的论述,小说的题材可搬上舞台或银幕,可以用言辞
将一部电影复述给没看过的人。这是我们阅读的语词、观看的图像、破译的体态,但通过它们,我们所追踪的是一个故事;而且可以是同一个故事。”这种说法四十余年一直处于理论休眠状态一 只是偶尔受到反对形式 与内容二分法的人的辩驳,因为它貌似隐含着这种二分法。这个说法偶尔也作为比较研究的灵感源泉被人想起,但从未发展成一种全面的跨媒介叙事理论。大约四十年后,进入对比较媒介研究和叙事兴趣骤增的时期(后者为人文科学中所谓的叙事转向所证明),人们再也不能对媒介的内在属性如何塑造叙事形式并影响叙事体验这-问题熟视无睹了。跨媒介的叙事研究和叙事的跨学科研究并非同样的项目:一个项目引导我们关注叙事在主要基于语言的实践中的重要意义,而另一个项目则聚焦具身性(embodiment), 亦即叙事传播的特定符号材质和技术模式。其范畴包括语言、图像、声音、姿势,此外还包含口头语言、书写、电影、电台、电视、计算机,而不是法律、医学、科学、文学、历史。